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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试行)

作者:江南体育平台    来源:江南app最新网页     发布时间:2024-02-12 17:38:43    浏览量: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能源局(电力主管部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局)、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促进供电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济宁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济宁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

  (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指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界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真实需求超出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电能质量,超出重要客户分级标准对应的电源回数供电等情况。属于用户个性化需求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投资)。

  (三)已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入市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市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接入工程也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按照“分类定额、统筹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定额标准区分住宅、工业、商服及其他等不同用地性质(不包括已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支出按照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供电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结合规划用途,实施定额计算。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定额费用不含土建工程投资。试行期内定额标准如下:

  《通知》试行期满后开展一次定额标准评估,将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真实的情况,对定额标准做评估,确定定额标准是否调整,以后每2年评估一次。

  (一)土地储备补偿主体根据定额标准,以储备土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并及时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的安排资金。

  (三)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经批准且落实到位后,土地储备补偿主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依据定额标准,向土地储备补偿主体申请拨付定额资金数额的70%,土地储备补偿主体按程序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上述资金。

  (四)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供电企业向土地储备补偿主体申请拨付定额资金数额的剩余款项。

  (五)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可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一)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以及用电电压等级需在35千伏及以上的特殊项目,按“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部门牵头会同电力主管部门、项目所涉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批复部门及电网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论证合理性,明确超标准配置必要性及资金来源。

  (二)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电力接入工程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相应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在土地供应前建设完成。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地方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

  (三)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基杆塔的柱上开关、跌落开关或环网柜、开关站出线间隔等T接处的连接点,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实施专户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供电企业按年度编制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专户实际收支情况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督促电力企业妥善处理好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保障各类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并加强对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基础配置标准建设。

  (六)本通知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供电公司或增量配售电公司。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于5月20日前进一步细化资金拨付流程,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济发改价格〔2022〕152号市发改委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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